广州益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广州益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群。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荔湾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一巷一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拾叁万元;出资者: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项社区服务:青少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长者服务,家庭服务。
(二)公益性的利民服务
(三)残疾人服务
(四)其他特殊群体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及相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总干事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总干事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任职本单位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人,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本单位或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人数为单位职工总人数的30%。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理事会批准。
职工代表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代表在任期届满以前,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更換、撤换、罢免、解除其职务;
职工代表离开本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本机构另行补选。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发展和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本机构理事会、监事会、财务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监督本机构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晓莉。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本单位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单位理事、监事、主要负责、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单位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事业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2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